年底很多項目交樓,不少消費者在收樓時會遇到一些問題,黃小姐最近致電記者,她買了一套商品房,原本合同約定是2009年11月8日交樓的,但是已經過了快三個月了,開發商卻一直交不了樓,她想了解,像開發商延期交樓,她可以要求什么樣的賠償?
記者了解到,根據規定,因開發商的過錯,不能如約交摟的,開發商應當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的,為延期交付房地產期間的指導租金。造成受讓人損失的,開發商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負賠償責任。開發商超過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時間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產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但開發商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像黃小姐這樣的情況,目前還未夠九十日的,只能要求賠償違約金。當超過九十日開發商還是無法交樓,她可以有權解除合同,除非是合同上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