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購買房子,可以說于多數人而言都可謂是一件人生大事,但是在購買房屋時,如果購房者大意或簽訂購房合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掉入房屋開發商的購房陷阱中。
為此,基于這種存在的實際情況,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必須謹慎小心,提防陷阱,如果一旦遭遇陷阱就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購房的合法權益。
對于首次置業的購房者,置業過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陷阱,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陷阱一:
模糊標的好圈錢典型案例:趙女士和丈夫所購房產的開發商是山西某房地產公司,這個公司在預售房屋時,并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但他們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并強迫消費者與開發商的兄弟公司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裝修合同。趙女士和丈夫都想知道這樣的合同究竟該不該簽。
友情提醒:筆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精裝修房,就不應要求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再行簽約。消費者所購房屋由開發商提供,裝修標準應與開發商商定,不用直接與裝修公司發生關系。補充協議中要求消費者與裝飾公司簽約的方式,實際上將應由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所以,不管開發商怎么要求,也不能由消費者與裝修公司簽約。
陷阱二:
認購定金難歸還典型案例:李先生在一個小區里看上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當時售樓小姐要求他簽一個《訂購協議》,并且交了10000元的定金。后來他發現這個小區的綠地與其他配套設施的情況和一開始她們說的不一樣,就不想要這個房子了。但售樓小姐告訴李先生不要房子可以,但定金卻不能退。
友情提醒:據筆者了解,很多樓盤都有類似情況,像有李先生這樣遭遇的消費者也不在少數,不少開發商利用消費者對相關法律不了解的弱點,在合同里規定,如果終止認購,定金不予返還,其實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這種定金在法律上叫立約定金,也叫猶豫定金,商品房買賣屬于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退定金的,應給予退還。
陷阱三:
虛假宣傳來誤導典型案例:張女士在一次房展會上看上了一套大三居,后來又到售樓處作了詳細了解,這個小區的宣傳資料上寫著有法式花園,還有漂亮的雙語幼兒園和大型的購物超市,于是她就做了買房的決定,可是在交房的時候,她才發現花園、幼兒園、超市根本連個影子都沒有,于是她去問開發商,可開發商根本就不買她的賬。張女士上了虛假宣傳的當。
友情提醒:有一些開發商在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有這樣的規定: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雙方發生爭議時,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最終批準的法律文件及雙方的約定為依據。消費者稍不注意,就會掉進開發商設好的圈套里。這樣的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條款還以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批準為依據,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責任。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為無效條款。
陷阱四:
面積誤差失公平典型案例:馬大伯已經在新居里住了將近一年了,但他非但沒有感覺到喬遷之喜,反倒一直覺得心里特別的別扭。他說,他的房子買的時候說是98平方米,后來實測面積是93平方米,按一平方米4000元計算,他要多付兩萬元錢。按有關規定,他的面積誤差這么多是可以退房的,但開發商卻說已經簽了合同,不能退。馬大伯當時在售樓人員的要求下簽了一個補充協議,里面有一條是“面積誤差時,買售人不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方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正是這一條內容給他帶來了現在的苦惱。
友情提醒:根據筆者了解,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有這樣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時,選擇退房、要求賠償、據實結算是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所以馬大伯簽的這個補充協議,實際上是開發商為免除、減輕自己的責任提供了方便,這種協議嚴重地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最為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
陷阱五:
契稅優惠不兌現典型事例:2010年6月1日,劉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約購買了一套現房,交房時間為2010年6月31日。簽約當天,劉先生付清全款和契稅。同年6月6日,該房地產公司刊登售房廣告時承諾“6月1日至31日,購現房業主享受免契稅優惠”。廣告刊登后3個月,劉先生才知悉廣告內容。劉先生認為自己也應享受該優惠,但被該房地產公司一口回絕,說劉先生期房房款已經全部結算,并且已經隔了這么長時間,誰說公司有這樣的售房廣告,但購房合同中并沒有注明,所以不會為劉先生免除契稅收費。
友情提醒:對于售房的開發商,如果其一旦違反承諾,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就該典型事例而言,如果購房者想要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就需要在購房簽訂合同時要求售房的開發商將其售房的廣告內容也一并寫進合同中或者讓其簽訂補充協議,只有如此,才會使房屋買賣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可以明確違約責任,從而有利于發生“事件”后能夠及時進行合理解決。
陷阱六:
合同大多“格式化”典型案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與補充協議有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這很不公平,但我還是簽了。”家住忻州市的馬先生,在今年初購買了忻州市某小區一套120平方米的樓房。本想在合同中注明幾項內容的,但開發商就是不讓修改。事后一些在房地產行業工作的人士告訴他,房地產市場現在是“賣方市場”,很多開發商都直接出示“格式合同”,不讓消費者修改,他們認為:反正購房的人多,這戶不買那戶也要買。
友情提醒:現在商品房在一些地方來說,還比較緊俏,從而便導致開發商寧愿不賣房也不愿意修改合同,因此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慎重,因為簽下“格式合同”后,就必須按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履約,一旦出了問題,打起官司,受害的還是購房者。消費者不要隨意簽下這類“格式合同”。這類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原則,購房者在簽訂之前就應該向開發商提出疑問,再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