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
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為房屋出賣人和房屋買受人。房屋出賣人是指有資格出賣房屋的人,一般是房屋所有權人。關于房屋買受人的資格,以前有較多的限制。如不具有某城市戶口,就不能在該城市買房;一些城市有外銷商品房與內銷商品房的區別。隨著改革的深人,這些限制漸漸取消。但仍有一些限制:經濟適用房的買受人必須為城鎮中低收人家庭。這是由國家建造經濟適用房的目標決定的。
2、房屋的基本情況。
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樓層、朝向、房屋質量(包括質量文件的提供)、戶型空間、面積、建筑設備、電力和通訊情況、供暖與燃氣情況、裝修情況、室內環境情況(日照、自然通風、室內保溫、房屋隔熱、噪聲隔音、電磁輻射)。
3、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4、房屋交付。
交付的時間、條件(前提)、遲延交付的責任。
5、所有權證的取得。
包括取得時間、違約責任、辦證費用的負擔。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6、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情況的約定。
7、違約責任。
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
8、爭議的解決。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糾紛發生時選擇糾紛解決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