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雷某為解決子女上學問題,欲購買一套學區房。某中介公司遂向雷某宣傳推薦楊某的房子屬于“學區房”,并口頭承諾可以上某個學校。雷某聽信中介公司的宣傳,與楊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房屋過戶后,雷某發現該房并非學區房,而是緊鄰學區房的房子,遂拒絕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費,中介公司將雷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向購房人作虛假宣傳,導致其提供的居間服務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雷某不應向其支付中介費。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雷某對于購買房屋存在著特定需求,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中介費,利用雷某難以判斷房屋真實情況的弱勢地位,將緊鄰學區房的非學區房進行虛假宣傳,刻意隱瞞真實情況,并作出可以上學的虛假承諾,使得雷某在不知情、被欺騙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負有如實報告的義務。根據該規定,居間人不得隱瞞有關的重要事實、不得提供虛假情況,否則,如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則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因此,中介公司對其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的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文標題:虛假宣傳學區房,不應給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