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于99年3月份與A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我首付房款70%,余款待交房時付清,交房期為99年5月底前,延長期為3個月。9月份A公司來信通知我去辦理入戶手續,可那時A公司并沒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以及大產證。因此,我拒絕辦理入戶手續及支付其余房款。上周A公司又來信威脅我說,如不支付余款就單方面終止合同,將我已付房款扣除20%違約金后,退還給我,并將房屋另售他人,且A公司至今仍未取得兩證。請問A公司是否有權這樣做?
【解答】
根據《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定:“從市政府頒布的《辦法》實施之日(1996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住宅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住宅交付使用審核手續,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才能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各區、縣公安部門(包括浦東新區公安局)憑《許可證》和有關證明,辦理新建住宅居民入戶手續。”
通過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房產公司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交房顯然是違法的,而且一旦購房者接收了房屋,公安機關將不予辦理入戶手續,給今后的生活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按九七版合同第九條交房條件一項明確規定,房產公司在交房時應取得上海市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即俗稱的“大產證”。房產公司在沒有取得大產證的情況下交房顯屬違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