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期待、熱議的“購房退稅”問題終于有了明確答案。昨天,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一年內買房賣房可以退個人所得稅,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的時間均發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購買房屋的時間相隔不超過12個月(買房賣房不分先后,但期間不超過12個月);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上代扣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住房的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產產權轉讓證明中房產交易所登記確認時間為準。
二是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均坐落在廣州地區范圍(含原兩區、兩市)內;
三是個人出售住房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產交易過戶,并由市調房總站按住房轉讓收入全額依1.3%代征了個人所得稅。
該局特別強調,如果納稅人購買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購住房的發票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由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廣州市工商局監制的合同,并得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蓋章確認)或房產證復印件;如購買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產證或有效產權證明和契稅完稅證復印件;如果是雙方交換房屋的,還需提供“廣州市房地產價格審核書”;如出售或購買住房的產權人屬夫妻共有的,需提供能證明其夫妻關系的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
換購房情況不同退稅額各異
據廣州市地稅局負責人介紹,個人(包括夫妻兩人)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的,全額退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
例如:黃先生今年1月份以50萬元的價格銷售了自己在越秀區的一套住房,銷售時已全額按1.3%繳納個人所得稅6500元,8月份在荔灣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價格是80萬元,則黃先生可以申請全額退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6500元。
個人新購住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
出售或新購買住房的房屋產權人屬夫妻與其他人共同擁有的,按夫妻兩人占房產價值的份額計算退稅。
對個人部分擁有出售或新購買住房產權的,按個人占房產價值的份額計算退稅。
對個人辦理退稅只退得部分稅款,1年內又新購買住房的,可以再辦理未退稅部分的稅款。
相關鏈接
如何辦理退稅手續?
個人首先到登記分局駐點辦理地方稅收(臨時)稅源注冊登記,然后到越秀區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導稅臺領取“廣州市財政收入退庫申請表”一式四份,填寫好后連同廣州市地方稅收(臨時)稅源注冊表,個人所得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個人在以下銀行開戶的活期存折賬號頁復印件:[建設銀行詩書路分理處(詩書路9號)、建設銀行越秀支行(大德路188號)、工商銀行海珠中辦事處(海珠中辦事處)、中國銀行惠福西分理處(惠福西路36號)]一并遞交辦稅服務廳導稅臺申請辦理退稅。具體由越秀區地稅局導稅臺作出進一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