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買賣協議2012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聯系電話:
鑒于:
1、甲方通過集資建設樓房,在 擁有住房一套。
2、甲方愿意把其通過集資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轉讓于乙方。
3、甲方確認以其名義取得的本處集資房房屋產權完全屬于乙方所有。
4、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房屋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期間,甲方只是該集資房的名義產權人,乙方為此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擁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益。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達上述目的,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取得位于咸祥竹山新村的房屋產權特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集資房屋的基本情況及產權實際人約定
1、甲方集資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即為上述第1款約定房屋(包括車棚)的實際產權人。
第二條、集資建房手續辦理
甲方應按要求,及時辦理各種手續,及時提交各種資料,以確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響乙方取得該房屋的產權。
第三條、集資房屋交付、產權證的辦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即行將該房屋轉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實際產權人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益。
二)產權證的辦理和取得
1、甲方應在取得該房屋產權證書后,在可以過戶之日起3個月內,將其名義下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協助乙方轉讓過戶至乙方名下(該轉讓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無論出于何種原因,致該房屋產權暫時或永久無法辦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間,乙方基于實際產權人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張任何異議。
第四條、集資房款與甲方報酬
因甲方出讓其集資房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立即一次性付清集資房款和報酬共 。
第五條、除集資款外的費用承擔
本協議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轉讓本套集資房的房款和報酬共 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
第六條、在本合同約定的房屋過戶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將房屋轉讓于第三方時,甲方必須應乙方要求,按本合同格式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不收取任何費用。
甲方: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
證明人:
第一頁
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除應全部退還乙方付給甲方的集資款和報酬款外,還應向乙方承擔與本協議約定的房屋違約當時的房屋價值(由評估公司評估)數額相同的違約金。
第八條 聲明及保證
鑒于本協議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礙,對乙方權益影響重大,甲方承諾其簽署本協議時,對此協議的簽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員、共有權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員保證:放棄所有不利于協議履行的主張和權利。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30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共二頁,一式四 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簽訂地點:
2012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集資房的概念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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