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開始,蘭州市將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機制, 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準入分配、統一運營管理,這兩類保障性住房統一為公共租賃住房。2月2日,記者從蘭州市政府獲悉,根據《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規定,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四類人群,符合條件者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可申請公租房。
套型面積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為引進人才建設的公共租賃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為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超過60平方米的套型建設比例不超過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供應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統一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兩年以上大學生、在城鎮穩定就業3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引進人才等四類住房困難群體供應。申請時間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可在申請時間段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可在申請時間段,由所在工作單位集體向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引進人才須經由市、縣區人社部門審核確認資格后,向縣區或市房產局提出申請。
租金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60%確定。租賃價格由市物價局綜合同地段、類似的住房市場租金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租金減免
政府投資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承租對象的住房和經濟狀況等進行分類減免,可分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規定的特殊優撫的保障家庭,實行差別化租金,實施梯度保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80%減免,低收入符合條件家庭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60%減免,政府規定的特殊優撫的保障對象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50%減免,同時符合兩個以上減免條件的按最高減免額度執行。減免事項由街道提出意見,區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市民政局和市房產局審批。對租金減免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住房變化動態調整,對于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責成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拒不退出則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上述措施執行,其減免的租金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租賃補貼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規定的特殊優撫的保障家庭取得保障資格后未進行實物配租前,由政府發給住房租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