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范某與被告趙某均為四十多歲的農民,兩人結婚二十年來辛苦務農,拉扯三個孩子長大成人,用攢了幾十年的血汗錢,將原來老屋平房改建為二層半磚混結構樓房一棟。
由于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和,雙方長期分居,原告范某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該院起訴離婚。
經法官多次勸導,雙方依然堅決離婚,但都不愿意搬出苦心經營起來的家。法官提出“離婚不離家”的調解建議:由被告趙某使用二層半樓房的一樓,原告及其父母使用二樓及其以上房屋,其他附屬房屋中由被告使用車庫、廚房、廁所各一間,其他財產平分,由原告范某自2015年起至2024年止每年向被告趙某支付生活扶助費5000元。
這一建議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雙方很快達成調解協議,同意離婚。
法官提醒:
“離婚不離家”非處理婚姻關系好方法。近年來,隨著離婚案件的不斷上升,“離婚不離家”現象并非個案。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因為房子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而選擇“離婚不離家”,畢竟中年夫妻在一起生活了幾十年,還是有親情和感情,離婚后雙方仍然是一個大門進出,低頭不見抬頭見,日后生活中雙方沒有處理好,矛盾會激化,會引出更大的麻煩。但如果雙方離婚后都能有所改變,有可能雙方在冷靜之后破鏡重圓,再拾夫妻舊情。
知識拓展: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屬夫妻共同財產。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