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丈夫因有外遇,3年前我門分居,去年5月我以個人名義買了父母(已故)留下的公房,可購房合同,發票被他拿走,我手里沒有復印件,只有房產證,現在他可不可能用這合同背地里賣掉房子,我又該怎么辦?補辦合同有用嗎?
四川成都廖振琦律師回復:
1、根據你的表述判斷,這套房應該是夫妻共有。
2、房產證是是房產所有權的最重要的合法證明。
3、沒有合法的房產證,你丈夫不能轉移房產。
4、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沒有原房產證買受人不可能進行所有權登記,即使占有房屋,也是非法的。保管好房產證是你必須重視的。
5、買賣合同應在房產交易中心有備案,不必補辦。
四川攀枝花唐雪梅律師回復:
沒有房產證是賣不了房子的。購房合同在本案中不是關鍵。房子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湖北荊門肖貴賓律師回復:
房產證是房屋產權的證明,任何人想購買該房產,都會要求看房產證的。再說你購買的房產因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特殊約定下),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滬律網小編進行一下補充:
如果只有合同,你的丈夫是很難偷賣掉房屋,即便善意第三人購買此房,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應該有你經過公證的簽名或親自辦理過戶手續。產權證是證明所有權人合法的證明,無需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