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著眼于指導法官審判的司法解釋,竟然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震動,司法機關可能始料未及。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8月13日,最高法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簡稱《解釋三》)正式施行,立即引發了網絡男女的口水仗。很多網友認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新司法解釋真的樂了地產商、愁了丈夫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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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發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解讀
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歸個人
此次司法解釋中最受關注的就是關于房屋權屬的新規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若離婚,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住房已經成為夫妻最重要的財產,一旦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的紛爭日漸凸顯。網友蕭大慢認為:全國丈母娘聯合會表示對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釋相當不滿!以后買房堅決要求男方把自己女兒名字寫上。
孫表華律師曾碰到過這樣的案例:兩人結婚,男方父母買了房子給子女,后來女方出軌,夫妻間感情不和離婚,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爭議焦點在于,由父母雙方出錢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女方認為,婚后由父母雙方為子女出錢購買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男方認為,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自己個人財產,最后以調解補償女方結案。
在《解釋三》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孫表華律師表示,《解釋三》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仍能棒打“小三”
近年來,親子鑒定越來越火爆,孩子的親緣認證往往牽涉一個家庭的穩定。《解釋三》規定,如果一方無理由拒絕做親子鑒定,那么法律將支持另一方的訴求。
該規定認為,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就目前司法實踐看,“第三者插足”的問題爭議太大,無論如何規定,總會有一方不滿意,“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很難處理。”
《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有一條就是曾經被很多已婚婦女叫好的“‘小三’無權要分手費”條款。但是在出臺的定稿中,它被取消了。為什么取消這一條?(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復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