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作者:張祖瑜發布時間:2005
案情
李先生與張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張女士母親所有的獨居室樓房內。200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資助的20萬元,以個人名義交納首付款19萬元后,購買了豐臺的一套兩居室樓房。同時向銀行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20年。自2002年起,李先生開始還貸,每月還款金額為1200元。后李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不合于今年起訴至崇文法院,要求離婚。訴訟中,雙方同意離婚,但對按揭房及父母資助款的歸屬問題產生分歧。
分歧意見
在處理此案過程中,法院出現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資助的,購房貸款是以李先生個人名義簽署的貸款協議,實踐中貸款也是由李先生個人財產償還,所以,該按揭房應認定為李先生的個人財產,歸其所有。
另一種意見認為,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贈與張女士與李先生夫妻二人的,李先生還貸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主張該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李先生的情況看,20萬元的購房資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后給付的,且并沒有明確表示贈與李先生個人,因此,該筆資助款應視為對李先生和張女士的共同贈與。
此外,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屬的,無論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經濟收入,還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該按揭房應是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共同財產。
最后,法院判決房屋歸李先生所有,剩余貸款由李先生負責償還,由李先生給付張女士住房補償款10萬元。(編輯: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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