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獲得兒子贈與房產前夫訴請分割未獲支持
前妻獲得兒子贈與的房產,前夫以該房產是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為由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一半房產。8月28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前夫鄭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今年4月17日,鄭先生與蔣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離婚時雖確認雙方名下無房產,但兩人曾共同出資購買過一套小住房,當時,雙方自愿將該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鄭先生發現,在離婚后蔣女士與兒子簽訂了訟爭房屋的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產權過戶,訟爭房屋權利人已成為蔣女士,且蔣女士未支付給兒子任何房款。現鄭先生訴到法院,要求對共同財產即該訟爭房屋進行各半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訟爭房屋的原產權人為鄭先生與蔣女士的婚生兒子,訟爭房屋非夫妻共同財產,作為產權人的兒子有權將其所有的財產贈與他人所有。由于訟爭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鄭先生與蔣女士離婚之后,故訟爭房屋的產權應屬蔣女士個人所有,也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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