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產權即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收成。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于土地使用權。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
房產權本來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種定義,但由于我國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會上一些約定成俗的說法,對“大產權”和“小產權”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解釋:
第一種解釋: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相對講發展商的大,購房人的小。
第二種解釋: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第三種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對這個區別購房人可從合同第一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確認。
我們在這里所說的小產權正是第二種解釋中的小產權房屋,這樣的房子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國土房管局也不予以備案,換言之,這樣的小產權房子是國家所不認可的,購買此類房屋的權益也將是不受國家法律所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