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我國房地產業市場化的浪潮,以及城市化大發展的推進,“小產權房”這個具有強烈時代特征的“產品”孕育而生。
從1998年房改開始,小產權房就一直伴隨著商品房在各地生根發芽,尤其是近兩年部分大城市的房價大幅上漲之后,小產權房的身影便更加活躍在購房人的眼中了。從1999年到2008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
但小產權房屢禁不止的事實一直都存在,其中的原因恐怕應有三個方面:其一,在既成事實的情況下,小產權房拆除困難,拆遷問題從來都不容易解決;其二,如果不拆,讓其合法化的方式太復雜,要合法化,就要修改相關法律,還會涉及一大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困難重重;第三,在現階段房地產市場供求不平衡的情況下,在
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小產權房總會有他不小的市場空間,這就使得開發商挺而走險去開發,購房人不顧風險去購買,如此一來,小產權房是層出不窮。
盡管小產權的存在,確有其一定的經濟價值,讓其合法化的呼聲也一直存在,但筆者認為,小產權房絕不能合法化,必須大力整治,現在已經建好的小產權房應回歸其本來的用途,土地仍然歸集體;同時,發現有新小產權“萌芽”的,要堅決拆除、處罰相關人士。
具體來說,小產權房不能合法化的理由是十分充足的:最關鍵的理由是“劣幣驅逐良幣”的道理。小產權房比相應的商品房價格低很多,如果讓其合法化,正規的商品房將如何立足于市場?如果違規建立的房屋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還有誰會去守法建房?這必然助長房地產市場的不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小產權房如果讓其合法化,那么農村的土地流轉將會陷入混亂,耕地被侵占的情況勢必會更加嚴重,而農村的耕地必須得到嚴格的保護。最后,如果讓小產權房這個違規運作的產品合法化,將會在社會上樹立一種不良風氣,若鉆政策空子的人得到的比守法的人多,社會的公平公正之風將會被歪風吹散。
當然,住房作為民生工程,政府應保障人人有其居,地方政府應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讓百姓不會再陷入“勒緊腰包”冒險買便宜“小產權房”的困境,這仍是解決小產權房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