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沒收小產權房款
針對廣州市個別區域又重現推銷“小產權房”現象,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制訂和發布規定,下狠招阻止“小產權房”買賣,如違規買賣“小產權房”被查實,購房款將被沒收
就此,不用懷疑,因為小產權房建設與買賣違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以其所有的合法性的確存在問題,而且也理應受到有關法律規定范圍之內的處罰。但與此同時同樣要強調的是,作為負有房地產市場監管職責的廣州房地產行政機關,在對小產權房買賣行為進行監管時,同樣也負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就此而言,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沒收購房款”行為,可以說,無論在合法性與行政責任承擔上,都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政行為。
首先從依法行政角度衡量,想應眾所周知的是,在法律常識已經相當普及的今天,依法行政已經成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該嚴格恪守的首要原則。否則,無論是出于多么“美好”的行政目標,并以超出法定授權范圍的行政行為來進行社會管理活動,或者說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應當說在結果上,由行政權力的公權性質所決定,其所有的社會危害性將會遠遠大于被處罰行為本身。對此具體就以廣州國土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行為來說,想只要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該局根本就不具備制定與發布“沒收小產權房款”——這一有關公民與集體財產所有權處罰規定的法定行政權限。所以在此條件下,或許廣州國土和房屋管理局推出此舉的行政初衷并非是惡意,然從依法行政的要求衡量,“沒收小產權房購房款”規定的制定,顯然是一種明顯超越其行政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還又以行政責任承擔上看,同樣眾所周知的是,行政行為應當是一種責任與權力的結合。這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不僅應該有權力而且還同時承擔著相應的依法行政義務和監管責任。所以在此前提下,社會公眾或許很想問的是,按照常識,想廣州的違規小產權房從建造到銷售,肯定不會是一天二天里發生的事情,也肯定不會是隱形的“保密工程”。那廣州的房地產監管機關為何沒能在建造之初或建造之中就發現、并及時予以制止或處罰?而這其中,是否也有監管機關自身的失責和不作為,甚至于玩忽職守?而如倘若有,那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此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顯然這些疑問,都可以說應該是相關上級監督機關需要進行調查,并是廣州房地產管理機關自身應當予以反思的問題。
所以筆者認為,不論從依法行政還是從行政責任承擔角度衡量,上述“沒收小產權房購房款”行政行為,其不但存在合法性問題,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責任承擔要求。可以說是一種相當危險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