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房是解決房產分配格局的一個有效體制
“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共有產權房是解決房產分配格局的一個有效體制
“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政府將原來供應經濟適用房劃撥的土地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從而形成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產權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
2007年8月,淮安市首創了與市場接軌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其用地由土地劃撥改為土地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
目前,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后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規定標準,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江蘇省是全國率先提出“共有產權房”改革試點的省份。據淮安市房管局局長邵明介紹,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進行試點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試點以來,這個市東風花園、新新家園、洪福小區等共有產權房解決了千余戶家庭的住房困難,受到了中低收入群眾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歡迎。
共有產權房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姜堰、如皋、蘇州等城市已陸續進行了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的試點。各地做法不盡相同,但核心都是讓低收入群體在政府扶持下與市場真正接軌,達到既改善居住條件又避免以往政策缺陷的目的。
共有產權房有經適房等無法比擬的優勢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于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并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啻于維護了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并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后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并無本質差別。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從價格形成機制和出資方式來看,“共有產權房”確認并維護了市場價格,因而,在房價保持高速增長的某段時期,“共有產權房”必將助推房價。長期而言,“共有產權房”對于地方政府和房產商的“利好”,要勝過購買“共有產權房”的低收入群體,更遠勝于購買商品房的大眾群體。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折讓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1%~3%的管理費。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折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出售經濟適用房[1]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同時,共有產權房能夠有效抵制和降低原來經適房帶來的腐敗效應!
共有產權房應該是未來解決房產分配格局的一個良好的體制,真正能夠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和諧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