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集體產權房的弊端(三)
易產生糾紛,房屋沒有保證
集體產權房有相當一部分是村里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時任書記就是開發商頭頭,如果幾年之后,一換屆,很可能就會出現糾紛。再者說,村里開發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狀況名義開發的,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土地證,出售鄉產權的住宅,并不具備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是簽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質也與實際有很大不同。而僅有的購房合同也可能會因為大隊書記的換屆而變得沒有什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這就容易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村民將房子賣出后,就意味著再也沒有宅基地,而面臨房屋拆遷增值、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后悔,鑒于集體產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購房者就只能處于被動無助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