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多賣”怎樣維權 來源:未知 作者:張瑞群 時間:2010-11-16
開發商“一房多賣”怎樣維權
對于開發商存在的"一房二賣"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項: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規定。
可先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你可通過兩種途徑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其一,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你應先起訴開發商及劉某,請求確認開發商與劉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其買賣合同;其二,你購房的目的若不能實現,你可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關于優先受償權問題,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特種債權人基于法律規定,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基于此,由于購房人交付了大部分款項且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行使優先權。因此,施工企業即使起訴也不能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你不用擔心施工企業的優先權訴訟給你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