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商品房一房二賣的含義及5大特征 來源:未知 作者:cindy 時間:2011-05-21
簡述商品房一房二賣的含義及5大特征
(一)商品房一房二賣的概念
在我國,商品房是一個特定概念,是指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建成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而商品房買賣,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品房(包括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公眾出售、社會公眾購買商品房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一房二賣,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第一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于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以前又與第二買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
(二)商品房一房二賣的特征
由以上對商品房一房二賣的定義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商品房A為標的與購房人甲簽訂買賣合同,在甲還沒來得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時候,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將商品房A出售給購房人乙,從而引起購房人甲和乙對商品房A的房屋產權歸屬存在糾紛。這就是所謂的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由此可以知道商品房一房二賣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主體是特定的,即銷售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的一房二賣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而受讓方則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
第二,商品房一房二賣中房地產開發商與不同買受人簽訂的兩個合同中,標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簽訂的兩個買賣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債權,但不能并存兩個物權,這才會引起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糾紛。
第三,商品房的第二次買賣是在先買人簽訂買賣合同之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發生的,如果先買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就依法取得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又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構成一房二賣。
第四,在前后兩個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地產開發商存在違約或欺詐,而第一買受人一般無過錯,第二買受人可能是被欺詐,也可能存在主觀惡意。
第五,房地產一房二賣的行為必然導致買受人利益受損,一方買受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