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冷戰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嗎
【法律問題】
我與妻子是經人介紹相識,相處不久便領了。成為一家人后才發現兩個人根本合不來,兩個人如冰炭同爐,誰都不肯忍讓一點兒,經常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吵鬧不止。2006年春節期間,她居然當著我家的那么多親戚朋友罵我,讓我實在下不來臺,不反擊顯然很難“平民憤”,于是動手打了她。她當然不會善罷甘休,從此開始與我“冷戰”——雖然仍在同一個屋檐下生活,但是白天各人做飯各人吃,誰也不理誰;晚上則分鋪而睡,好比和尚和尼姑。我對她已失去信心,不想主動打破僵局,她也沒有興趣主動與我溝通。這種情形已持續半年以上,不知能否作為離婚的條件提起訴訟?(陳 銳)
【專家解答】
陳銳朋友: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原則界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規定所列舉的5種“情形”,實際上就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用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5種標準。其中前4種是明確具體的“硬性”標準,最后一種是外延較廣的“彈性”標準。人的感情世界的多彩多異,決定了現實生活中離婚原因的紛繁復雜,可以說有多少對怨偶分手就有多少個離異的理由。而法律不可能對所有“情形”均做出具體規定來,故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對于你來說,你與“她”的長期“冷戰”雖然不是上述規定的前4種情形之內,因而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但卻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之內。所以如不好自為之,將必然導致離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