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分居期間,丈夫私自將房子賣掉,并將房款據為己有,下落不明。日前,河西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王紅說,她和丈夫2000年結婚后,生了一個兒子,感情一直不錯。兩年前,丈夫孫海和一個女子合伙做生意,王紅認為孫海和這個女子有不正常的男女關系,為此夫妻倆多次發生爭吵,并開始分居。
去年7月,孫海沒有經過王紅同意,自行將他們婚后購買的一套房子賣給別人,將全部房款39萬元據為己有,至今下落不明。
王紅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來經她申請,法院對戶主為孫海的一輛帕薩特轎車予以查封,并實施財產保全。
河西法院表示,根據《》的規定,在分割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帕薩特轎車歸孫海所有,同時孫海給付王紅折價款5萬元。至于賣房款,法院判決孫海給付王紅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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