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服刑人員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起訴離婚的途徑來處理。由非服刑一方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安排經辦人員到服刑一方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離婚,那么在調解書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會通過審理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之后再做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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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服刑人員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起訴離婚的途徑來處理。由非服刑一方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安排經辦人員到服刑一方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離婚,那么在調解書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會通過審理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之后再做出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