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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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