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來電問:我與丈夫結婚一年后,今年2月生了女兒。但是自從生孩子后,丈夫嫌是個女兒,就對我和孩子毫不關心,連月子里都是我自己照顧孩子的。上個月開始,他開始整夜不回家。面對這樣不負責任的丈夫,我已經徹底失望了。我想提起離婚,但是聽說生孩子后規定有一定時間不能起訴離婚的,是嗎?
律師回答:你好!我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婦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克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女方分娩后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是針對男方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如果你想提出離婚,是不受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