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 已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一般按以下四個標準予以確認:
1、婚前基礎:男女雙方如何認識,什么時間認識,通過什么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后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后,在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了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斗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后,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 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么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以上是法律的標準和法院一般考慮的標準,是否與人們常說的“感情破裂”有所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