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外地來蓉的打工者,兩年前認識了現在的妻子李某。那時,因為經濟拮據,我和妻子共同向朋友借錢,東拼西湊好不容易按揭了一套小戶型。誰知,好日子過了還不到一年,我們之間的感情就出現裂痕,如今已鬧到了要離婚的地步。我本想就此了斷夫妻關系,誰知妻子竟提出一個要求:要在離婚協議上注明,離婚后所有的債務由我獨自承擔。當時,我想都沒想就和妻子簽了這樣的協議,可事后冷靜下來,才發現這事很不公平,而且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離婚后,夫妻在婚姻持續期間的債務也應共同承擔。我想問問,這樣的協議到底有沒有效,我是不是真的要獨自承擔債務?答:相對于債權人,這8萬塊錢的確應該由夫妻雙方來共同承擔。根據《》第4章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債權人可以選擇找章先生還賬,也可以選擇找李女士還賬,或是雙方一起還債。但是,如果雙方簽訂了協議,且協議處于有效期,那么章先生也理應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當債權人找到李女士時,她應該如實還賬,但在這之后,她可以憑這份協議再找章先生,要求補償債款。這份協議對債權人不具有意義,只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在他們之間,協議是有效的。這份協議是從離婚后才開始執行的,那么目前章先生也可以與妻子進行協商,合理分割債務,畢竟這是雙方共同的債務,那么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妻子不同意修改,那就沒辦法。當然你也可以在離婚前還清借對方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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