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行為,身份行為,要式行為。我國立法雖然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可以附條件,附期限。但是,依民法學理能說,離婚行為應屬于不許附條件和期限的。因為這種民事行為依其性質是必須即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其處于一種效力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所附條件和其限,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關系處在無法確定的狀態。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也使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確定。因此,附條件和期限都將被視為未達成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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