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離婚中,這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其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達成離婚協議時還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時?應是后者。因為作為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雖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核心卻是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合意的確認,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表現就是發給離婚證。所以,協議的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正由于是必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所以在其生效問題上,應排除適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而應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如上所述,財產及債務處理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在當事人協議解除后,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據協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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