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但因雙方均在外地工作,不能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怎么辦?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狀中寫明雙方已達成協議,然后由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雙方簽收后即可生效。 在向法院起訴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而,雙方均在外地工作,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可以提供被告在工作居住地的證明,比如公安機關的證明、暫住證、居委證明,證明被告在該地已連續居住滿一年,到該地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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