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有效嗎?
首先協議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是:
(1)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3)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顯然,無行為能力人不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所以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協議離婚。要想和無行為能力人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之訴?
可以,但需滿足一定的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其訴訟只能由監護人代理。而離婚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原則上不能代理。但實踐中不能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較多的財產,其配偶既不提出離婚,也不照顧對方,而是利用財產管理人的身份揮霍對方財產的情況發生,如果一概不允許其離婚,可能會出現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確認了在特殊情形下,他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只有在出現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時候,才能確認他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之訴。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有明確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在特殊情形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所以無民事行為力人作為原告起訴只是特殊的救濟途徑,有嚴格的限定條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的規定,其限制條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為了某些財產利益,既不提出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扶養義務,甚至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離婚。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不僅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說家庭暴力等。換言之,只要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自己訴訟,而是由其監護人代理其提起訴訟。這樣以來,首先就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因為依據法律的規定,配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果不變更監護關系,會出現法庭上原告席與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程序
被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應當遵循的步驟:
(1)宣告程序是前提。
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或離婚訴訟程序前,必須通過一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并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問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有符合規定的鑒定部門作出行為能力鑒定。
(2)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程序。
被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到訴訟中就存在一個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變更問題。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配偶在訴訟中是原、被告的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在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由此可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法律是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
(3)實體方面。
實體方面的問題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斷雙方是否應當離婚。現實中,關于植物人離婚的案例很多,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裁判,有的準許離婚,有的不準許離婚。在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問題上,首先應當考慮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問題。如果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后沒有其他近親屬進行照顧、看護,其生存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種情況不宜準許離婚。如果其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準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