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律師解析: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
1、去民政部門辦理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以外地人在北京辦理離婚手續為例:
如果是外地人在北京是不能通過北京的民政部門解除婚姻關系的,只能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因此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外地人在北京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即當事人在北京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