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間也不辦理離婚手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分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則產生相應婚姻關系法律效力。
第二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則一般應按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間也不辦理離婚手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分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則產生相應婚姻關系法律效力。
第二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則一般應按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