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后對方再婚還要辦理離婚手續的說法是正確的。這是由宣告失蹤的性質所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人民法院按照民訴法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發出公告,公告期滿半年后,就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失蹤事實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為失蹤人,其民事權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滅,因而也就不產生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與失蹤人的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變化,比如你來信咨詢的婚姻關系也是不發生變化的。也就是說雖然你丈夫被宣告為失蹤人,但其與你的婚姻關系仍未變化,你們仍為夫妻關系。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的失蹤宣告。”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不同。宣告死亡在于以此結束因公民長期下落不明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不確定狀態。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其婚姻關系也終止。因此,你若準備再婚,要先將原婚姻關系解除。你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將婚姻關系、財產及你兒子的撫育問題一并作出處理,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后,才能領取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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