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哪里去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申請離婚,需要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1)女方在懷孕期間;(2)分娩后一年內;(3)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什么情況下,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