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996年,我姐姐與王某在沈陽結婚,婚后生一男孩。后來,王某定居美國。姐姐以探親方式到美國與丈夫團聚兩次。但雙方總發生摩擦,不歡而散。姐姐選擇回國,并要求王某回國發展。王某不僅不愿回國,且對姐姐及孩子也不再理睬。姐姐想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但王某已取得美國國籍,不知離婚手續該如何辦理?
律師診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王某自取得美國國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國公民了,你姐姐與王某的離婚訴訟屬于涉外離婚案件。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不論是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你姐姐可向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