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者的三種表現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奸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婚姻法上沒有通奸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調整的范圍。
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游聚會,那么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么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系,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有位業余“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戶的事實。為了拍“奸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福”,她背著相機晝出夜伏數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物業公司為了維護業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閑事,怕惹事生非。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捉奸在床難證同居關系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捉奸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