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東西可作為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
所以,錄音可以作為離婚證據使用 !但——
●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何謂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所以婚姻中一方想要提起離婚訴訟而難以收集證據時,錄音未嘗不是個好的方法,只要在合法的范圍內取得有利于自己的錄音資料。
當然這一切都是在夫妻雙方溝通無果之后的權宜之計。 俗話說“百世修來同船渡,千世修來共枕眠”嘛,夫妻還是和為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