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若軍人有重婚等重大過錯的除外。下面為您詳細介紹軍人離婚的知識。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條文構是我國軍婚民事保護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適用范圍。
條文只適用于配偶是非軍人一方對軍人提起離婚的訴訟案件,而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起的及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本條款。
其二,關于重大過錯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界定何為重大過錯,只是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為重大過錯提供了判斷依據。該解釋第23條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的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據此,現役軍人的重大過錯應包括:
(1)現役軍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可以認定為重大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