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袁某起訴與妻子盧某離婚,在離婚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袁某又與另一女性羅某登記結婚。記者近日從房縣法院了解到,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2007年9月,袁某向房縣法院起訴要求與其妻盧某離婚,由于盧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盧某送達應訴文書,當年12月,法院以盧某缺席開庭的形式判決準予袁某與盧某離婚,并于12月19日以公告方式向盧某送達離婚判決書。12月27日,法院直接向袁某送達離婚判決書及針對盧某的送達公告,同時依法告知袁某:法院直接送達的判決文書,經過15日上訴期間后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公告送達的判決文書,公告期間為60日,另加15日上訴期間,判決書方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針對盧某的送達,從2007年12月19日公告后經過75天至2008年3月4日公告及上訴期屆滿,離婚判決最終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雖然如實告之了判決生效時間,但是袁某卻在自己單方上訴期屆滿后,于2008年1月17日即于另一女子羅某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而此時其與盧某的婚姻關系尚處于不確定狀態。隨后,盧某得知法院雖已判決準予其與袁某離婚,但判決尚未生效,袁某已與羅某登記結婚的這一實際情況后,盧某于2008年2月29日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
經法院審理認為,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鑒于盧某在上訴期內未對離婚判決提起上訴,訴訟中離婚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其重婚的社會危害性不大,故依法對袁某作出了犯重婚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