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如果在離婚時女方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46條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如果在離婚時女方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適用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