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
我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 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婚姻損害賠償中的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根據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害來評估和定性,所以引來的爭議和疑問也較少。那么關于婚姻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又應如何評估和計算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大道的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大道的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大道的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