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于侵權行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僅根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尚難以下結論,因為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于侵權行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僅根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尚難以下結論,因為該條僅規定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以下簡稱《解釋》)的出臺,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