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住佛山的李銘和林潔(皆為化名)于1994年結婚。李銘長期在外打工,兩人因此缺乏溝通,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李銘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但此時
案情回放:
住佛山的李銘和林潔(皆為化名)于1994年結婚。李銘長期在外打工,兩人因此缺乏溝通,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李銘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但此時林潔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訴。2005年1月,李銘再次到法院提出離婚訴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李銘早已在外面和別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李銘被法院以罪判處有期徒刑。今年4月,李銘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由林潔撫養并對雙方共有房產進行分割。林潔同意離婚但要求李銘另外賠償精神損失費8萬元。
禪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至于精神損失費,由于李銘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給林潔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傷害,并直接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潔的訴求,酌定賠償金額為10000元。
律師點評:
根據的規定,一方有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在方面還可以優先照顧無過錯方。
本案中,李銘屬于婚姻法上的過錯一方?;橐鰮p害賠償的前提是以離婚為基礎,有些無過錯的當事人,雖然希望法律懲罰有過錯一方,但考慮家庭穩定因素又不愿離婚,這樣一般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數額一般依據過錯的程度和過錯方的承受能力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