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方面 問 題 1、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舉證、索賠難。比如《》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何種情況下才
離婚損害賠償方面
問 題
1、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舉證、索賠難。比如《》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何種情況下才構成“與他人同居”法律則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很難操作。由于舉證難,無過錯方的請求也很難得到支持。
2、離婚損害賠償沒有統一的標準,操作難。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因無依據有的高、有的低。各地法院因無具體的標準依據,判賠的數額差距亦很大,影響了法制的統一。
3、當事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常只主張精神損害而忽視主張物質損害。
4、有些法院對《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理解有誤,常將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相提并論。
5、《婚姻法》只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而未規定婚內損害賠償,使得一些婚內損害賠償的案件在審理中缺乏依據、不便審理。
6、對離婚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收費沒有統一。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時,還沒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對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是按離婚案件還是按財產案件收費,目前仍未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做法也不一樣。
對 策
1、制定明確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離婚損害賠償的項目應該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的基本標準和原則是:①物質損害以實際損失和支出為依據。有關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據進行計算賠償。②精神損害賠償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衡量,并由各高級法院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出賠償的上限或下限。③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情節、損害后果、認識態度、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心理表現和請求者的原諒程度等確定具體的數額。
2、科學界定婚外同居和的標準,提高可操作性。
3、加強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判的業務指導,賦予法官一定的釋明權,確保執法的統一性。
4、完善婚內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保護弱者的權益。提起婚內損害賠償,應以夫妻間有個人財產或約定財產為前提。沒有個人財產和約定財產,婚內損害賠償就失去了意義。為此,婚內損害賠償的要件是:①具有婚內(財產、人身)侵權行為和事實;②過錯方有個人的財產可以承擔責任;③一方有被損害的事實和結果;④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5、盡快制定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