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夫妻離婚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及提出方 離婚損害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夫妻離婚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及提出方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雙方均不得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精神傷害和身體傷害兩部分的賠償,其中有關精神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的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應按下列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時候提起: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損害賠償,必須在離婚訴訟提起的同時提起;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在訴訟過程中也不提起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未提起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判決生效后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