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現狀怎樣?在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指出的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現狀怎樣?在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由于該司法解釋對"過錯"的外延內涵沒有界定,對具體的"照顧"方式也沒有可參照的依據,因此,該原則在司法審判中難以得到真正的落實。因此,在新《婚姻法》中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填補了侵權案件在婚姻關系中無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變了以往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侵權損害賠償相互混淆的混亂局面。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內容,界定在對人格權和配偶身份權的保護上,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基于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權利救濟制度,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為了更加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婚姻、家庭的各種新形態、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