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很多人主張,婚姻法應當被設計為一部"軟"法,且越"粗"越好,從剛剛廢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司法解釋,到至今仍保留在新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很多人主張,婚姻法應當被設計為一部"軟"法,且越"粗"越好,從剛剛廢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司法解釋,到至今仍保留在新《婚姻法》上的對有困難的一方要給予"經濟幫助"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特有的婚姻的文化,影響著立法者不僅不愿法律對婚姻家庭領域的過多介入,甚至不愿借用法律的語言進行規范,寄期望在抽象的法律規則下,將案件任由法官依據社會優勢及個人的道德直覺自由裁量,以此給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當事人以最周到的人文關懷。
這種觀點是有其一定道理的。但是,法律是應當遵守的行為和裁判規范,如果規則不定,定性模糊,那么,法律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就有可能既"照顧"不到,也"幫助"不了,正是因為缺乏責任機制,《婚姻法》歷來被指責為法的體系中執行最差的一部法律。
新修正的《婚姻法》將"賠償"引入法條,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舉措,不僅強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體例,而且,也終于賦予了當事人明確的可尋求救濟的法律依據。修正案法律責任一章規定:"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