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 妻子是否能夠要求賠償 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
丈夫有外遇 妻子是否能夠要求賠償
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陳某人秘密地、臨時地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對內不共同生活。
【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陳某本來很恩愛,但陳某自從開公司發財后,就開始尋花問柳,并結識了有夫之婦彭某。不久前,張女士因有急事到辦公室找丈夫,正巧碰見丈夫和彭某相擁調情,陳某非常氣憤,情急之下打了彭某。事后她才知道,丈夫與彭某勾搭成奸已3年之久,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只有張女士被蒙在鼓里。張女士無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為起訴離婚,并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向丈夫索賠30萬元,不料法院竟駁回了妻子的賠償請求。請問這是為什么?
【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是否支持陳某的損害賠償請求,關鍵要看陳某丈夫與彭某之間的行為是屬于“同居”還是“通奸”。“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陳某人秘密地、臨時地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對內不共同生活。
雖然張女士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為不具有“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屬于“通奸”的性質,不在《婚姻法》第46條可以索賠的范圍之列,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張女士向丈夫索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