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同性戀是屬于性變態(tài)。有些同性戀者成為“第三者”,起了破壞他人家庭的作用,有的被等同于道德淪喪,甚至受到紀律處分。此外,同性戀影響了人口的生育和種族的延續(xù)。如果婚后發(fā)現(xiàn)配偶是同性戀而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因同性戀離婚能否獲精神損害賠償?
一、什么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其婚姻關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權(quán)利受到侵害法律就應當提供救濟的途徑。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須有違法行為。因配偶一方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即有違法性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指,實施姘居、重婚、虐待、遺棄、意圖殺害配偶,因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2、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即因配偶一方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害。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兩部分。
3、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一方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4、須有主觀過錯。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當然,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以上要件外,還可以通過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的行使時間、給付方式、數(shù)額限制等對該賠償問題加以調(diào)控,以防止其濫用。
三、《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這里,筆者主要涉及對其中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展開淺析。
雖然,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 “配偶”“他人”并未明確規(guī)定是“他還是她”,即是男的與女的同居還是男與男或女與女同居。但從立法的本意上來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兩種情形: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與婚外異性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那是刑法調(diào)整的范圍;反之,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調(diào)整。對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見,《婚姻法解釋(一)》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這一種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而與他(她)人同居的行為,姘居雙方雖有共同生活的行為,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稱謂及從事各種活動。
通過以上分析,對于同性戀的行為,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是違法行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戀者,另一方難以容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筒荒艿玫椒傻闹С帧R驗榛橐龇敖忉屢衙鞔_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而同性戀者是與婚外同性“同居”,同性戀的行為并不在婚姻法及解釋列舉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畏秶袃?nèi),因此離婚時請求同性戀者一方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